类型 | 政务失信服务举报 |
主题 | 海勃湾区公安民警乱抓人 |
信件内容 | 由海勃湾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海公行罚决字【2020】10143号处罚决定书,在办案中,存在着伪造证据、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和处罚明显不当的行为。 第一、涉嫌伪造接报案时间。 110接报警,那么,接报案时间自动生成,不可能出现多个报案时间。 第二、董跃飞和雍靓捏造了由被处罚人“损害笔架和衣架的事实。” 第三、伪造了包布贺签名。在现场照片的复印件上伪造了包布贺的签名。因为包未到现场参与行政执法。 第四、法制审核人员存在着乱作为现象。明知道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书之前,剥夺了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但是,法制审核人员却故意乱作为,通过了行政法制审核。 打烂一块玻璃就拘留十天,明显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定裁量权,乱用处罚裁量权。法制审核人员怎么能通过十天拘留期限? 对于该案件的错误问题,我在2022年年初向中共乌海市委副书记崔景英作出反映,且崔书记作出批示。但是,至今,乌海市公安局及海勃湾公安分局都未对错误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理意见。 |
姓名 | 马** |
添加时间 | 2022年12月11日 |
回复时间 | 2022-12-25 10:23:22 |
办理单位 | 社会治理中心 |
办理状态 | 已完结 |
办理结果 | 已超出我中心的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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