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涉及统计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2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内政办字〔2021〕31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统办字〔2021〕26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涉统计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涉及统计工作内容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是与统计法精神相违背的文件和做法。
二、清理内容
(一)全面清理纠正把统计机构作为地方目标完成责任单位的文件和做法
清理标准包括:将统计局作为完成地方某些指标总额、增速、位次目标的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这些指标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位增加值能耗、环境满意度、招商引资,以及其他指标。
(二)全面清理纠正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一定幅度报送数据的文件和做法
清理标准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计机构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的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数据;以工作考核等方式迫使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填报数据;调查对象报送数据必须经过发改、经贸、工信、建设等部门审核同意。
(三)全面清理纠正为各项评比、资格认定提供个体统计资料的文件和做法
清理标准包括:统计机构为企业自身争取有关优惠政策、申报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龙头企业和取得各种资格提供证明的文件和做法。
三、工作分工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涉及统计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市府各部门和各区部门负责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市统计局负责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统计工作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部门负责清理以部门名义制发的涉及统计工作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司法局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区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汇总。
四、结果报送
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分工,参照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见《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乌海政发〔2020〕59号),对本部门起草的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于2021年6月25日前报市统计局。
市府各部门将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于2021年6月25日前报市司法局;各区将以本区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于2021年6月25日前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清理情况于2021年6月28日前报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联系人:苗先亮、韩如妤(行政中心A1529房间)
联系电话:3998008、3998028
市司法局联系人:刘慧、高亚宁(行政中心A1529房间)
联系电话:3998681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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