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乌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1-0710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关于《乌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1-11-1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2-13 17:46:4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38号)要求,乌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乌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环保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个制度的出台实施也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
二、《实施方案》起草依据及过程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选定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8〕38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乌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多次讨论、修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乌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框架结构参照了自治区的对应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适当调整和修改了相关工作,既有一定增补、也有一些删减。《实施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和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和目标,明确了《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宗旨和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是适用范围,列举了9种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和3种不适用的情形。其中,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完善、增加了4条追究情形,增加了1条不适用情形。
第三部分是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案件线索来源、明确赔偿程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强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加强资金管理八个方面。其中,明确了市政府作为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同时按照《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文件的指导,将磋商期限定为原则上不超过90日。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围绕建立健全机构、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经费保障、加强考核监督、加大奖惩力度和鼓励公众参与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按要求成立“乌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其次根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工相关文件和我市工作实际,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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