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1-05772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21〕25号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9-23 10:28:1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以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征收、评估、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建设主管单位以及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乌审委发〔2021〕1号)文件要求,将年度内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业务数据(包括电子数据)报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依法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审计机关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审计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跟踪审计方法及内容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采取不定期、定点、驻场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跟踪审计项目实行动态计划管理,本年度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以及当年未完成需要跨年的建设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续审。
第九条 审计机关或者接受聘请的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只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已形成的成果性、结论性资料进行审计,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同时要做好跟踪审计相关记录、取证工作。
第十条 项目前期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估算、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
(二)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一致;
(三)审查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是否合法、真实,是否按规定要求依托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予以办理;
(四)审查有关征收补偿政策执行情况,征收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征收工作的程序是否规范,补偿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侵占、挪用和延迟拨付现象;
(五)审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
(六)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招投标手续履行情况;
(七)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重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审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是否真实、合法,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隐蔽工程是否真实,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查项目参建单位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合同)一致,项目资料是否完善,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等管理情况。
(四)审查暂估价、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及发包、承包是否合法合规;
(五)审查项目进度预算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六)审查建设成本的归集、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真实、合法,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交付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及时,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二)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拨付情况;
(三)审查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等情况;
(四)审查项目建安投资、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审查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以及交付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六)审查项目尾留工程、未完工程量及其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跟踪审计任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并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审计建议。跟踪审计实施工作阶段性或全部结束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关要及时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审计报告中整改事项情况。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由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二)未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资金,造成项目建设资金损失浪费或超付工程款;
(三)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
(四)被审计单位聘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造价人员未在法定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在预结算审核中存在的偏差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
(五)违反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党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相应处分。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违反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
(三)泄露或者隐瞒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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