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的命令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2-02636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22〕10号 | ||||||
发文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的命令 | ||||||||
成文日期: | 2022-04-0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4-06 18:00:13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春秋季高火险期对全市森林草原重点区域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
春季为3月15日至5月15日;秋季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防火戒严区域
防火戒严区域包括: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辖区)、全市城区园林绿地、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甘德尔山生态文明景区、西山生态项目区、丰实苗圃、君旺苗圃、满巴拉僧庙图海山旅游景区、机场快速路防护林、109国道和110国道乌海段防护林、黑风口梭梭林、四化村小树林、教子沟沉陷区、乌海市殡仪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传输发射中心乌海广播发射中心、内蒙古西口风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汉森苗圃、蒙根花农业休闲园、金沙湾生态旅游区、乌海市金田农业公司、乌海市新时针农业公司、乌海市云飞农业种养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市岱山林牧业有限公司、乌海市景裕园农业科技公司、乌海市田野农业科技公司等重点防火地段。
三、防火戒严期内,防火戒严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烧纸烧香、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烤火、焚烧杂草、野炊等;严禁在重点森林草原防火区烧荒、烧茬、焚烧垃圾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户外。确需野外施工用火或进行爆破等作业,须经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四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严禁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各类生产作业点、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等物资,配齐经过培训合格的扑火队员。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有关规定的一律整改。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彻底清除公路两侧积存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烧茬、烧秸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煤炭等经营管理单位对途径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落于矿区之外区域。过往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运输车辆驾驶员为防火责任人,因过往车辆故障或司乘人员违规所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追究车辆驾驶员责任。
(四)各类扑火队伍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一旦发现火情,集中力量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因不履行防火责任、拒绝接受防火检查、不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过失或故意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并及时结案。
(六)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源管控不严格、火灾隐患不整改、防火措施不得当、组织扑救不得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内政发〔2015〕66号)等规定,严肃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防灭火指挥部或市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19或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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