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和监督,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分局和窗口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四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举报事项的处理要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市局、各分局、自然资源所和窗口单位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1至2个,要开通举报电话(与政务公开监督电话合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局纪检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