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产业。为保障矿产资源供应,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助推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编制《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2016-2020年乌海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适用于乌海市行政辖区。涉及乌海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期限2016年—2020年,展望至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乌海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5′56″-107°07′36″,北纬39°01′45″-39°54′55″,面积1754km2。东北与鄂尔多斯市相接,西南与内蒙古阿拉善盟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界,是华北与西北的结合部,同时也是“宁蒙陕甘”经济区的结合部和沿黄经济带的中心区域。市辖三个区,人口55.58万人,有蒙、汉、回、满、达斡尔等十余个民族。
地势东南高,西北低,由东南向西北倾斜,平均海拔1150m,属北温带干燥型大陆气候,年平均降水量200mm。境内群山环绕、戈壁、荒漠和沙漠草原分布其间。穿市而过的黄河弯延105km,构成狭长的河滩湿地和农业绿洲。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的建成蓄水,形成了总面积达118 km2的“乌海湖”,展现出一幅集湖泊、岛屿、沙漠、湿地为一体且独具特色的自然景观。
乌海市是自治区西部重要的工矿城市。市辖区内煤炭及石灰岩、耐火粘土、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已形成了以能源、化工、建材、冶金四大支柱产业为主的工业经济发展格局。2015年全市完成国民生产总值609.82亿元,较上年增长7.5%,完成工业增加值为326.69亿元,比上年增长6.5%,占全市生产总值的53.57%;其中矿业产值18.41亿元,对全市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为5.64%。
二、矿产资源概况
截至2015年底,乌海市发现各类矿产37种,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有25种。其中纳入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上表矿种有17种,矿产地50处。包括大型矿床6处,中型矿床17处,小型矿床27处,上表资源储量列自治区首位的矿种有熔剂用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粘土,列自治区第二位的矿种为水泥用灰岩、陶瓷土,列自治区第三位的矿种为耐火粘土和砖瓦用粘土。
乌海市优势矿产是煤炭、石灰岩、耐火粘土、水泥配料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粘土,其次为高岭土、白云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石膏、陶瓷土及砖瓦用粘土。
三、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一)地质矿产勘查现状
截至2015年底,涉及本市范围内的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1:50万区域环境地质调查、1:20万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化探测量、1:20万区域重力测量、1:20万区域航空磁力测量以及1:20万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已全部完成。除新生界覆盖区外,全市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已全部完成,面积约1415.97km2。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和1:5万区域化探测量完成面积约915.65km2,覆盖率为54.90%。完成了全市1:10万地下水资源调查和1:10万地下水资源勘查与区划以及1:5万地热资源普查工作,在部分地区完成了1:5万千里山经济开发区供水水文地质详查和巴音陶亥镇供水水文地质详查。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探矿权12个,勘查总面积223.58km2。其中达到勘探的探矿权5个,详查探矿权5个,普查探矿权1个,预查探矿权1个。勘查主矿种为煤、铅、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以及水泥用灰岩等。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采矿权131个(含已过期未注销矿权及整合矿权22个),总面积224.12km2,矿山企业129个。主要涉及能源矿产、化工原料矿产、冶金辅助原料矿产、建材原料及其它非金属矿产等矿业开发领域。其中大型矿山16个、中型矿山33个、小型矿山8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为37.98%。从业人员16523人。
2015年度,全市矿山企业(固体矿产)年生产矿石总量2107.97万吨,完成矿业总产值18.41亿元(不含矿产品加工业)。其中能源矿山50个,矿业产值16.32亿元;非金属矿山71个,矿业产值2.08亿元;其它8个金属矿山处于停采状态。全市建筑用砂石土共有采矿权14个,年生产矿石量6.01万吨,完成矿业产值53.83万元。
依托丰富的煤炭、石灰岩、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初步形成了煤焦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以及建材冶金等产业。主要工业产品已发展到5大系列50多种,其中PVC、土壤调理剂等产品已出口亚洲、欧洲等国。
第二节 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
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重大跨越,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态势良好,在乌海市经济社会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也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较好地实现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一步纳入规划管理的轨道,有效推动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了矿政管理方式的不断转变与创新,并取得了显着成效。
一、基础地质工作稳步推进,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轮规划期间,乌海市完成了资源潜力评价、地热、地下水调查等基础调查项目。完成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面积约915.65km2,覆盖率为54.90%。完成了全市1:5万地热资源普查工作。全市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开展了三北羊场煤田普查以及三道坎、呼珠不沁希勒石灰岩矿详查等勘查工作,新发现格德尔根沟矿区电石及水泥用石灰岩矿、阿塔嘎福喜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以及白文俊铁矿水泥用石灰岩矿等三处大中型矿床。新增肥煤资源储量7801.80万吨、1/3焦煤资源储量6778.10万吨、铁矿石资源储量201.80万吨、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108737.70万吨、制碱用灰岩资源储量98332.49万吨、水泥配料用砂岩2622.52万吨、电石灰岩5310.20万吨,为乌海市能源、化工等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二、矿产资源产业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
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矿业权的整合工作走在了全区的前列。通过资源整合和最低生产规模等准入条件的约束,我市矿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水平较过去有了大幅度的提升。2015年,全市共有矿山129个,其中大型矿山16个、中型矿山33个,大中型矿山比例达37.98%,较规划基期提高25.48%。基地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已形成自治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煤焦化工和氯碱化工基地。随着煤焦化工和氯碱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生产出甲醇、液氯、苯、片碱、液碱、烧碱、氨等大量基础化工原料,依托这些质优价廉的基础化工原料,乌海市精细化工产业初具规模,正在加快建设新型综合化工基地。“一煤独大”的格局不断向产业多元化转变。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效显着
第二轮规划实施期间重点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累计投入资金8558万元,实施项目10个,治理面积7.11km2。通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有效地解决了大部分历史遗留的地面塌陷、固体废弃物堆积、占用破坏土地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环境问题,改善和美化了矿山地质环境,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得到全面落实,截至2015年底,累计缴存保证金35542.89万元,结转保证金24931.29万元。
四、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我市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有偿使用力度持续加大,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外,矿业权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通过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良性循环提供了支持。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和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禁采区内矿山企业得到有效清理,限制区内矿山企业数量显着下降,偷采、越界开采等矿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得到了遏制。矿产资源“三率”指标作为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企业年检的重要依据,纳入了年检系统,提升了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了矿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产业不断向中高端迈进,西部大开发力度不断加大,“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大力推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内外联动的开放格局逐渐形成。
在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带动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带来新机遇。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和“小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快速推进,确定将我市打造成为资源型产业转型发展示范区和蒙西资源一体化发展区,为我市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及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带来了新机遇。自治区加快实施向北开放战略,推动蒙宁合作,为我市加快矿产资源对外开放、拓展区域协作创造了新机遇。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的需求总量仍处于高位,清洁能源需求将持续增长,为我市打造全国重要的煤焦化工、氯碱化工循环产业基地,自治区重要的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清洁能源输出基地提供了重大契机。
在看到机遇的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市矿产资源未来发展面临的众多困难和挑战。矿业产业结构比较单一,现有主导产业主要是基于资源开发和初级加工的产业,链条短、层次低、附加值不高,竞争力有限。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足,“一煤独大”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不少企业经营困难,面临着较大的生存威胁。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供给侧改革任务艰巨。作为全国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升级十分紧迫。生态环境约束趋紧的态势增加,对乌海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体来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既面临诸多的挑战,也面临难得的机遇,但机遇大于挑战,乌海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仍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加快构建乌海市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全国重要的煤焦化工、氯碱化工和精细化工产业基地为主线,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矿业城市经济转型为主攻方向,立足乌海市经济发展需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突出“生态优先,节约集约优先”,着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保护性开采焦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推进绿色矿业发展,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提升矿业经济发展水平。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动力,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和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发展,提高矿业竞争力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是矿业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充分发挥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着力加强煤系地层中共伴生资源及煤矸石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科技攻关,促进矿产开发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推进矿业高品质、可持续的发展。
二、坚持协调发展,提升资源保障程度
坚持主体功能区战略,综合考虑周边区域(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资源市场特点,准确把握乌海市资源特色,结合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不断优化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三、坚持绿色发展,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
绿色发展就是要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导向,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研发资金,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
四、坚持开放发展,实现合作共赢
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和自治区“向北开放”发展战略,发挥乌海市资源和地域优势,积极引导乌海市企业参与市内市外、国内国际竞争。深化与周边区域(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及周边国家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五、坚持共享发展,实现资源惠民
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为原则,提倡矿区资源、经济、社会和环境四个方面的和谐统一发展。
六、坚持科学部署、依法管矿、依法行政的原则
坚持依法管矿和依法行政,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制度,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实现管理职能、管理方式转变,进一步提升依法管矿、依法行政、依法用矿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规划目标
规划到2020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全面提升,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取得显着成效,实现有效供给,保障有效需求。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增强矿产资源供应能力,拓展地质服务领域。加强地热及主要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力求发现一批新的矿产地,提高主要矿产资源储量;积极开展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和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的综合勘查与评价,拓展地质服务领域。
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优势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新格局,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40%以上,矿山数量控制在130个以内。建设矿业重点发展区域,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集中打造煤焦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以及建材冶金等特色产业板块,不断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在85%以上。
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积极构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长效机制,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验收率达到95%以上。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12.78km2,完成矿区土地复垦面积10.38km2。积极推进绿色矿业发展。2018年底前,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2020年底前,完成2个绿色矿山建设。
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增强创新驱动能力。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落实矿产资源监管责任,强化日常执法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矿业权人诚信体系,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下放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程序,形成“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矿产资源管理新局面。
具体规划目标和指标见专栏2。
二、2025年展望
进一步加强国家紧缺性矿产及自治区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并取得重大突破。矿山企业转型升级成效显着,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产业链得到延伸,所有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鼓励勘查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等能源矿产;富铁、铅、锌等紧缺金属矿产和石膏、耐火粘土等非金属矿产。限制勘查煤炭,合理安排为满足矿区总体规划和自治区配置资源所需的煤炭勘查工作,严格控制探矿权的投放。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鼓励开采煤层气、地热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鼓励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对煤矿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限制开采资源利用效益不抵生态环境破坏赔偿的矿产;限制开采非紧缺低品位矿产;对于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材料矿产,应在本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及开采规划区块内开采,避免滥采乱挖破坏环境。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超贫磁铁矿。
对煤炭产能过剩矿产进行总量调控,保护性开采焦煤,按照国家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严格控制煤炭行业新增产能,规划期内,前3年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第二节 勘查开发规划分区
一、重点调查评价区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开展1:5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1:5万航空物探综合测量、1:5万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综合调查、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地质旅游资源调查、非金属调查评价以及页岩气等能源调查评价。
二、重点勘查区
规划划定了海勃湾地区地热资源1处重点勘查区,面积为30.15km2。重点勘查区内,引导和鼓励勘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优化工作部署和工作方法,减少对地表环境破坏,实施绿色勘查。
三、重点矿区
以乌海市煤炭、石灰岩、高岭土等优势特色矿产为主,划定了5处重点矿区。
重点矿区实行开发利用活动统筹管理,以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格管理。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在矿产资源配置上向资源利用率高、技术先进的大型矿山企业倾斜;加大对重点矿山企业支持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在采、选、加、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方面创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以重点矿区为引导,有针对性的打造特色产业基地。
四、禁止开采区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所在地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影响的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禁止在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等圈定的范围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规划将以上区域划为禁止开采区。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目前尚未划定,一旦划定,要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内蒙古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海区)内限期退出现有的矿业权。2018年12月底前,采矿权完成退出6个,退出率为35.29%;2019年12月底前,采矿权退出7个,退出率累计达到76.47%;其余4个采矿权于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出。
禁止开采区停止办理矿业权新设、延续、保留、变更等手续,矿业权人依法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保留、变更申请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台账,登记留存记录,依照本规划实施退出。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比照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处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根据乌海市资源禀赋特点,结合已建成的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煤焦化工、氯碱化工以及精细化工等特色产业。确定了乌达重点发展区和西来峰重点发展区等两处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乌达重点发展区:位于乌达区西南端,地处“宁蒙陕”经济区的结合部和沿黄经济带的中心。利用周边丰富的煤炭、石灰岩、高岭土等矿产资源,重点发展氯碱化工、精细化工,推动聚氯乙烯(PVC)、聚乙烯醇(PVA)、1.4—丁二醇(BDO)、有机硅等产业延伸升级。加快发展以处理电石、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废为核心的节能环保产业。依托现有资源规划建设以农药医药化工为主体的精细化工产业。
西来峰重点发展区:位于海南区境内,依托周边地区富集优质煤炭、石灰岩、石英砂等矿产资源,做细煤—焦—煤焦油—煤焦产品深加工产业链,以焦油加工分离后的酚、萘、蒽油等为原料重点发展精萘、二萘酚、萘油、医药、农药、染料、燃料等产品的中间体;以甲醇为原料重点延伸烯烃、醋酸、多聚甲醛等产品;以粗笨为原料重点发展精苯、苯加氢、甲苯等产品。氯碱化工产业重点发展PVC糊树脂、PVC异型材及管材、PVC薄膜涂料与粘合剂、纺织浆料、纸张增强剂、聚氨酯人造革等产品;以氯气、盐酸为原料重点发展氯化苯、氯化钾苯、甲烷氯化物、氯代异氰尿酸类等产品;培育以烧碱、纯碱为原料的后续产业,重点发展甲酸、甲酸钠、双乙酸钠、焦亚酸钠、磷酸钠等产品;构建以上下游产品为链接的精细化工产业链。特色冶金产业重点发展硅锰、硅钙、硅钡、高碳锰铁等产品。
第四节 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一、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本着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新建矿山原则上一个矿床设置一个矿山企业,规模不低于相应矿种最低开采规模,以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矿产资源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自治区标准。
凡是已设立的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尽快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按照市场淘汰规则,逐步有序退出。
推动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优化矿产品结构。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鼓励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打造龙头骨干企业,实现探采选冶加一体化经营。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大的矿产品深加工项目,使产品向深加工产品转变、向高附加值和低能耗产品转变,实现产品结构多元化,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条的延伸和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对现有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技术,推广使用国家规定或建设使用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二、优势矿产产业链发展方向
实施焦炭气化战略。支持焦炭气化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推广焦炭气化技术产业化应用,推动传统煤焦产业向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清洁燃料领域转型发展。
推动化工产业改造、延伸、耦合发展。鼓励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化工产业,进一步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副产品利用水平。大力引进建设延链、补链项目和上下游配套项目,促进煤焦化工、氯碱化工、硅化工产业耦合发展,推动工业产品向精细化、高端化、终端化方向转变,提高能源资源转化增值水平,实现资源梯级利用。
加快发展新型建材产业。利用区域丰富的煤系高岭土、石英岩、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做精陶瓷产业,发展特种玻璃等新型建材产业。
提升特色冶金产业。发挥资源基础优势,坚持总量控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行业整合,积极发展硅镁合金、炭纤维、耐火材料等产业,并向新型合金材料等下游产业延伸。加快高铝煤、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技术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煤—电—灰—铝—铝材加工”循环产业。
三、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对焦煤资源必须按“优质优用”原则进行开发利用。同时,在勘查中必须做好矿区内共伴生耐火粘土、高岭土、煤矸石、铝土矿、煤层气、锗、镓等矿产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开发利用可行性论证。对具备规模化地面开发的煤气层区,须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进行开发利用。
以煤炭开采、洗选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煤系高岭土、铝土矿、耐火粘土、粉煤灰、矿井水等为重点,加大综合利用水平,重点开发利用煤矸石生产铝硅合金,矸石、中煤、煤泥气化技术。积极开发下游产品,形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产业链,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围绕电石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利用煤系高岭土、石英岩、石灰岩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做精陶瓷产业,发展特种玻璃等产业。
优质高效利用金属矿产。主要针对我市贫磁铁矿和贫氧化铁矿资源,加强选矿试验研究,通过研究提高低品位、难选贫铁矿石的选矿技术,达到充分利用贫铁矿资源的目的。同时,通过提高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来提高资源总回收利用率,以缓解我市铁矿资源的紧缺状况。
优质优用非金属矿产。对不同质量和不同用途的石灰岩矿产,在勘查时要分别评价并估算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时要做到优质优用,以减少资源浪费。鼓励矿山将采掘废石作为建筑石料利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零排放,推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严格执行“三率”指标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三率”管理暂行规定》,推广使用技术目录中高效采矿、高效利用、高效选冶以及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利用等鼓励技术,禁止采用落后的、破坏和浪费资源的开采和选矿淘汰技术。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凡是采用了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在规定时限内全部改造或关闭。对“三率”指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未达标的矿山企业列入负面清单,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根据乌海市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需求和现有矿山产能情况,科学制定开采总量指标,调控矿业权数量,规范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管理,通过划定集中区、备选区,集中管理,集中治理,集约规模化开采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规划期内,耐火粘土、石膏、高岭土、冶金用白云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岩、建筑用砂岩等矿产资源应保持平稳增长;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矿产资源维持现有产能,防止产能过剩,避免恶性竞争。规划期内砂石粘土、本级审批发证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控制在45个左右。
第二节 优化资源开采布局
一、集中开采区
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为促进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集约开发,划定了2处集中开采区,总面积为11.90km2。
对集中开采区的资源开发进行统一规划,加强规划引导,强化秩序监管,持续推进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有效控制矿山总数和矿产开采总量,促进大中型矿山规模化发展,促进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切实发挥集中开采区在矿业中的骨干和支撑作用。对集中开采区严格执行开采规划准入管理,着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确保优质资源得到高效利用。把集中开采区作为建设绿色矿山的重点,引领全市矿业转型升级。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区内矿产开发必要用地需求。
二、备选开采区
为了保障城镇发展、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划定了1处备选开采区,面积为4.58 km2。
备选开采区按照临时开发区域管理,一般在重大工程建设结束后及时关闭。采矿权的设置要符合本规划,同时要按要求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三节 严格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一、资格准入
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采矿权设立的法定前提,且是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要接受审查机关对其开采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的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准予新建。
二、空间准入
新建矿山要合理避让禁止开采区,且要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按照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以及开采规划区块新建,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一个开发主体。
三、最低开采规模准入
集中开采区内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相应矿种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且开采量要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要求;备选开采区内新建矿山开采规模,要根据地方政府开展的重大基础工程建设需求来具体确定。
四、环境保护准入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所有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生态恢复措施。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等相应设施。矿山企业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计划及时治理恢复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矿山企业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设立固定的废石(土)堆放场所,不准违规占用耕地;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固废必须经处理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安全生产准入
矿山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临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第五章 矿业权设置区划及监督管理
第一节 探矿权设置区划与监督管理
一、探矿权设置区划
规划期内拟设置勘查规划区块3个,面积31.56km2,主要勘查矿种为地热和石灰岩。其中空白区新设地热勘查规划区块2个,面积30.15km2;空白区新设石灰岩勘查规划区块1个,面积1.41km2。另设置1个探矿权整合区,面积为115.43km2,待进一步勘查后根据自治区煤炭资源整合文件进行设置。
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规范探矿权的设置。一个勘查规划区块范围内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对未设置勘查规划区块的矿业权空白区,规划期内若获得新的找矿信息,应先进行规划区块的划分,编制矿业权设置区划后,进行规划调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积极推进绿色勘查。市、区级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须在绿色勘查方面进行示范创新,积极开展绿色勘查试点,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地质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大力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加强勘查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实行持证管理,探矿权申请人应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探矿权证,禁止无证勘查和非法勘查。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要主动按受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开工和收工报告制度。市、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勘查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做好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探矿权的退出。通过督促探矿权人履行探矿权维护、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和勘查区块缩减面积等措施,规范探矿权正常退出制度。经勘查工作没有进一步工作价值,探矿权无偿退出。及时依法清理不申请延续和注销的探矿权。
第二节 采矿权设置区划与监督管理
一、采矿权设置区划
规划期内拟设置开采规划区块23个,面积289.33km2,主要开采矿种为煤炭、地热、电石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等。其中空白区新设开采规划区块5个,面积0.42km2;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5个,面积109.26km2;已设采矿权调整开采规划区块6个,面积19.56km2;已设采矿权整合开采规划区块7个,面积160.09km2。另设置1个采矿权整合区,面积为309.85km2,后期根据自治区煤炭资源整合文件对区域内满足资源整合条件的各矿业权单元进行设置。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通过群众举报、新闻舆论监督、现场巡查和联合执法,杜绝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依法依规出让采矿权。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新设采矿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有偿出让。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实现矿产资源有序合理开发。要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尤其是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采取一切有力手段,严厉打击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要督促矿业权人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要求,依法依规高效利用矿产资源,严格禁止“采富弃贫”。
第六章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一节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对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后,必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采矿权人应当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并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对生产矿山,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所有矿山企业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分期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的内容,实施相关治理工程,实现“边生产、边治理”的良性状态。编制方案率达到100%,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验收率达到95%以上。
采矿权人变更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时,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核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审批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要求。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矿山闭坑,采矿权人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并申请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
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多渠道资金投入治理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遵循“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项目
全市规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项目6个。采取集中资金投入,连片治理,做到治理一片,恢复一片。重点治理项目主要分布在海勃湾区和海南区的城区周边以及辖区范围内的煤矿集中开采区内。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基础上,鼓励吸引社会等多渠道资金参与治理工作,争取到本规划期末基本解决重点治理项目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三节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机制
一、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负总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各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工作。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
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
二、拓展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投入机制
落实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多渠道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将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光伏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产业发展相结合,有效实现矿山恢复治理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配合自治区建立以企业自主监测、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区、矿山企业四级监测体系。通过监测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动态变化,便于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为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鼓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科技创新
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尤其要加强煤矿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技术方法研究工作。将更多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五、强化宣传教育、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采矿权人和矿山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重点针对矿区及周边居民开展相关法规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积极发展绿色矿业
全面建设绿色矿山,是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的紧迫任务,也是实现矿业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绿色矿山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面推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
第一节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严禁采用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采矿、选冶加工、综合利用技术,确保新建矿山绿色开发。
二、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
生产矿山要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升级改造,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督促企业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三率”指标要求。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强化安全生产,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矿山企业要扶持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尊重当地文化生活习俗,参与矿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逐步实现矿区所在地居民共同富裕,增进矿地和谐。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第二节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市、区要成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分管矿业的副市长和副区长担任组长,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引导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建设,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一、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政策扶持
资源支持政策。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对实行开采总量和矿业权调控的矿产,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
用地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对于采矿用地,按照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灵活的出让方式。支持绿色矿山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
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资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挂牌融资。
二、强化绿色矿山建设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矿山建设的监管主体,在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做好定期评估。对在规划时间内或者经评估未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法律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拒绝整改或难以整改到位的相关企业,要充分发挥国土、公安、环保、经信、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依法实施关闭。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环境影响分析依据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年〕158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等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和规范,对本《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环境现状评价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不可避免的带来土地占用、地表剥离等生态环境影响,甚至诱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同时矿山开采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通过地表和地下径流以及大气扩散,影响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和大气,加剧了污染的破坏。如何做到保护与开发并重,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统筹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促进资源开发与矿区环境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努力实现习主席的“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双赢目标是规划实施的重点和难点。
1. 区域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多,规划实施生态保护压力大。
乌海市区域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多。全市分布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总面积为146.00km2;国家级湿地公园1个,总面积为8.90km2;国家级沙漠公园1个,总面积为15.33 km2;饮用水源地12处。植被生态系统多样,包括天然林、灌木林、天然河岸林、其他经济林和农田等。重点保护物种包括四合木、半日花、锦刺、沙科青、胡杨、肉苁蓉等。矿区开发面临较高的生态保护压力。
2. 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三区两线”地质环境问题依然存在,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土地压占和地表剥离面积较大,生态恢复治理任务艰巨。
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历史悠久,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多年来,矿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规模以及开发强度的不断提高,各类矿山环境问题日趋突出,尤其是非金属和超贫磁铁矿矿山的开采和选矿会产生大量尾矿,既占用、破坏了土地,又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全市矿产资源种类多,导致矿山开采引发的环境问题类型多样。按其引发类型划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为地下开采引发的环境问题,如采空区塌陷、地裂缝等。二为露天开采引发的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不稳定边坡、固体废弃物(废石渣、尾矿)堆放占地和废水排放污染土壤、水体等。
第三节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
一、规划协调性分析
本《规划》作为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全面分解落实上级规划部署要求的同时,重点对本级发证的砂石粘土及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布局做出了安排。在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环境承载力、地质条件、资源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并结合本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需要和矿山产能情况,共划定了2处集中开采区和1处备选开采区,并制订了明确的开采准入条件。其与生态保护的要求具有很好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二、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 环境影响分析
⑴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的开发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一是采矿工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采矿粉尘、爆破烟气及柴油机尾气;二是选矿工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矿石在破碎、筛分、转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三是排土场及尾矿库产生的扬尘;四是运输扬尘。
本市矿产资源开采产生的大气环境污染物排放量较低,大气污染扩散条件较好,大气污染物浓度低,通过采取一系列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后,对区域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⑵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矿坑废水、选矿废水以及少量的生活污水。按照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矿坑废水一般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和矿区道路浇洒、绿化等;选矿废水一般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作他用。因此对地表水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但需要特别注意选矿过程中的事故性排放,应做好应急处置和尾矿的防渗、防漏工作。
⑶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本《规划》除地热外,各功能分区的划定和区块的设置均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规定范围之外的区域,不存在规划空间的重叠,因此规划开采对本市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影响较小。
随着矿产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地下水大量疏干,会造成开采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易形成区域性降落漏斗。同时矿区尾矿库内的尾矿长期堆放,在降雨和重力的作用下尾矿渣以及选矿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会威胁到地下水的安全,但通过采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可以大大减少其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⑷ 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铁矿、铅矿、锌矿等矿山企业,在采矿和选矿过程中会产生含重金属的粉尘和废水,含重金属的粉尘通过大气沉降的途径进入土壤中,含重金属的废水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如废水排入周边地表水体,使用地表水体灌溉农田等)进入土壤环境中,使土壤环境中重金属含量升高。土壤中的重金属在土壤环境中会呈现累积效应,当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大,对地表不耐受植被呈现生物毒性,造成地表植被大量死亡。
另外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表土剥离、地表扰动以及矿石堆放等,对土壤结构和肥力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土壤肥力的下降。矿山开采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可减轻对土壤环境的影响。
⑸ 声环境影响分析
声环境影响主要来源于工业场地机械设备,如潜孔钻、空压机、破碎机和筛分机等,此外,车辆运输噪音对周围环境亦造成一定影响。通过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和工业场地内设施布局,使得声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环境可接受范围内。
⑹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矿山开采将改变土地利用类型和结构,造成植被生物量损失和矿区内动物种类和数量减少,降低自然资源斑块类型的优势度,并加剧水土流失。采取水土保持、生态恢复和土地复垦措施后可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当地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2. 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划分了25处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有效地保护了这些重要区域的生态环境、重要文物古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构筑物、建筑物和人居安全,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划分了7处重点调查评价区和3个勘查规划区块。勘查工作的开展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环境影响,但通过采取有效环保措施进行勘查,查明资源储量并投入开发生产,不仅能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缓解市场供需矛盾,还能解决地方部分剩余劳力。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充分考虑了自然保护区、重要地质遗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建筑等禁止开采区,同时避开了已有矿权,并与之保持了一定的安全距离,其划分较为科学合理。综合经济的、社会的和环保的角度来说都是切实可行的。
《规划》划分了5处重点矿区,2处集中开采区,1处备选开采区和23个开采规划区块。矿产资源开采会造成一定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土地压占,但这些影响均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并且规划要求,在开采过程中,采取相关保护和治理措施,对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以及毁损土地进行复垦,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其规划开采分区的划分经济可行,合理合规。
《规划》还安排了6个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并对新建矿山提出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提出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要求。保证了矿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此项规划科学合理。
矿业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对区域资源环境影响突出,经济社会贡献偏小的项目应列入禁止准入类。矿产资源作为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开发为矿山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收益的同时,还能带动地方相关产业的发展。如矿产品采、选、冶、粗加工、深加工、运输业、销售、工业制造、建筑装修、农产品销售等的各行各业的发展,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综合论证:《规划》充分考虑了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性,规划实施造成的环境影响不大,且属承载能力以内的可控范围,《规划》基本合理合规科学可行。
第四节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剥离表土前应对表层预先洒水,铲装前和破碎入料前采用喷雾洒水;破碎机、晒分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在筛分口设置喷水雾化装置;对临时排土场和矿石堆场进行洒水降尘;矿区周围进行植树绿化,形成绿化防护林带。
运输车辆车厢全封闭,杜绝运输过程中矿石、石子遗洒;矿区运输道路应做好路面硬化,道路两侧应加强绿化;易起尘路段和经过的村庄路段设专人每天清扫,并配备洒水车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
2.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矿区矿坑废水、选矿废水以及生活污水,一定要切实落实处理回用措施,严禁就地排放,防止地表水体污染;矿泉水企业清洗废水应排入企业污水处理站;温泉废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处理达到相应地表水体功能标准后再排放。
3.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矿区在开采过程中,应做好矿区地下水水量、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变化情况。对矿坑排水量与采场地下水位开展动态观测,充分了解掌握采场区域水文地质规律,加强地下水位监控。同时加强矿山外围地下水动态监测控制,在矿区周围村庄用水井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点,掌握地下水位和水质变化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达到不污染环境的目的。
对工业场地及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并及时地将泄漏、渗漏的废水收集起来进行处理,可有效防治洒落地面的废水与潜在污染物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4. 声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工业场地机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及吸声等措施,降低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声环境影响。如潜孔钻安装隔声罩、减震垫;破碎机、筛分机固定基座,并安装减震垫、隔声罩;风钻应固定基座;空压机应安装隔声罩或置于室内;装载机应限速运行,运输车采取限速、禁鸣喇叭、控制运输时间等措施;矿区周围两侧加强绿化,从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 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剥离表土直接作为矿山生态恢复覆土,多余表土和废弃石料可用于工程填方;生活垃圾在矿区内统一收集后由运输车运输下山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机械检修废弃物由企业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在绿色矿山建设未全面覆盖之前,有矿业活动的地方,就可能有不良环境影响,并随矿业发展的加快而加剧变化。为了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不良环境影响,特别是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必须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调查评价。
1. 建立联动机制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督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联同区及相关部门,组成一个上下联动的矿山环境跟踪调查评价网络,对全市各矿山环境影响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评价。跟踪重点为:露天开采矿山造成的植被破坏和土地压占情况,以及开采边坡和废渣堆稳固性;地下开采矿山造成的空气和水土污染情况、采空区及周边地面沉降观察等。分区、乡镇和不同矿山责任人进行跟踪调查评价。发现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应层层上报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停产整顿或补救),以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排除地灾隐患,将环境影响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2. 建立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环境影响跟踪调查结果,每年进行一次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估,评估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新增不良环境影响和发展态势,提出防治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对策措施,防止因矿业活动诱发的次生地灾。
3. 建立规划实施环境影响监控责任考核制度
将矿山环境影响责任分区乡镇落实到企业和乡国土所相关的负责人,明确分工和责任,每年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九章 规划实施管理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一、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将规划实施效果纳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
二、健全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在规划实施年度和中期,对规划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规划评估,并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规划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编,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市、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将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列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查处。同时,要广泛宣传,接受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水平。
四、不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编制的同时,同步推进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相街接,实现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测,为规划管理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