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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乌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工作的政策解读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4-22 | 【关闭】

          一、工作背景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出的修改中提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指出,制订这两项标准的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9 号)文件的安排部署,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需要补充制订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目前,自治区已经完成了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乌海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项目成果》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并正式公布。 

          二、目的意义 

          1、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2、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4、补偿标准前后衔接、协调平衡 

          三、工作任务 

          1、确定农用地以外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2、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3、需重新确定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的旗县(市、区)可重新测算比例; 

          4、需在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修正系数基础上细化至二级类的旗县(市、区)测算二级类修正系数。 

          四、实施范围 

          适用于乌海市三区征收农用地以外工作涉及的青苗、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几大类补偿。 

          五、成果应用 

          (一)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比例补偿标准 

          (四)修正系数细化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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