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规定,经与矿业权档案核查以下矿山企业缺少部分年度采矿权使用费,请公告之日起5日内到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提交缴款票据。
名单如下:
1.乌达区北滩砖厂(2006年—2008年),采矿证号:1503000630024。未查询到2006-2008年度采矿权使用费。
2.乌海市双人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证号:1503000730007(2007年6月30日—2008年12月30日)C1503002009057120041258(2011年4月8日—2011年6月30日)。未查询到相关年度采矿权使用费。
如期未提交票据视为未缴存,《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