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乌海市某公司砂岩矿无证开采案件
二、案件来源:巡查发现
三、基本案情:乌海市某公司砂岩矿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二贵沟河槽。矿区面积1.35平方公里,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该矿于2013年12月25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开采,属于无证开采行为,分局立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了立案查处,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四、查处情况: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南分局2014年1月16日对乌海市某公司砂岩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采矿为目的擅自进行矿山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恢复地形地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乌海市某公司砂岩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无证开采行为处以9万元罚款,罚款已交。
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南分局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