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10月30日在海南区公乌素镇建项目,违法占地面积142040.7平方米。现已按批次用地完成组卷工作,因项目用地占用牧民草场,未完成草场补偿工作,无法上报。
(二)查处情况
海南国土资源分局于2009年10月13日对乌海市某公司违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项目142040.7平方米的违法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5元处罚,罚款金额共计:710203.5元,罚款未交,按照国务院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同时按照“四到位”的要求,将违法案件移交至海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