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某项目用地位于乌海经济开发区海南机械加工园区西水项目区内,驾校西距海南区自来水配水厂100米、北距华润预制厂20米、东侧与乌海市海南区东亚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南侧为空地。占地面积为9200平方米,地类为林地4700平方米,草地4500平方米,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场地用网围栏围括,场地内建筑物为休息室,结构为彩钢房,占地面积为516.2平方米,场地路面硬化面积为7048平方米,场地绿化面积为1635.8平方米。
二、违法事实认定
(一)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在乌海经济开发区海南机械加工园区内西水项目区自来水配水厂东侧新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属违法占地。
三、查处情况
乌海市国土资源海南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开工建设,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项目未取得用地手续,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立案查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该校新建的516.2平方米彩钢房和硬化的7048平方米场地路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和《乌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该校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肆万陆仟元整。(9200平方米×5元/平方米=46000元)
(3)海南分局对该校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该校以书面形式向海南分局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