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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及流程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01 | 【关闭】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乌海市林业综合执法局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9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饲草饲料种植的种类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九条内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两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饲草饲料种植的种类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九条内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使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饲草饲料种植的种类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九条内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4 

        法定办结时限 

          60日。经市级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16 

        结果名称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及流程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乌海市林业综合执法局 

          8 

        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内容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两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内容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内容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法定办结时限 

          60日。经市级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16 

        结果名称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来源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或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未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吃请和收受好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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