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林长制成员单位:
现将《乌海市林长会议制度(试行)》《乌海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乌海市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乌海市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乌海市林长巡查工作制度》等五项林长制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乌海市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2.乌海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3.乌海市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4.乌海市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5.乌海市林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2022年2月10日
附件1
乌海市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全面推行林长制,进一步规范林长制会议管理,充分发挥会议在领导决策、工作推动、督导落实方面的作用,保障市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乌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林长会议
(一)市级林长会议由市级林长或市级林长委托的副林长提出召开,或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市级林长确定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提出建议,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参加人员为市级林长、副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参会人员。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及乌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
3.研究决定全市推行林长制工作重要文件和重要事项;
4.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5.研究部署推行林长制工作计划、方案和年度主要工作;
6.需市级林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市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五)会务工作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承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指导。
(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市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二、市级林长专题会议
(一)市级林长专题会议由市级林长或副林长提出召开,或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市级林长或副林长确定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参加人员为市级林长、副林长,市委、市政府有关秘书长,相关区级林长、副林长、市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
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
(三) 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市级林长会议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市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3.研究部署全面推行林长制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市级林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市林长制成员单位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承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指导。
(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市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
三、市林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市林长制办公室会议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确定召开。
(二)参加人员为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有关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市林长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参会。
(三)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市级林长会议、市级林长专题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市级林长、副林长的指示批示;
2.贯彻落实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林长制相关工作任务;
3.协调解决市林长制成员单位推进林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具体研究推进各区各部门林长制工作,研究林长制市级考核等有关事项;
5.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附件2
乌海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效率,根据乌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公开内容
(一)全面推行林长制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全市林长制工作计划、方案等;
(三)全市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国土绿化情况、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情况、林草领域改革情况、林草产业发展情况等;
(四)全市各级林长名单、责任区域范围、监督电话等;
(五)全市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
(六)与林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七)森林、草原和湿地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一)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的工作简报、通报;
(五)在责任区域显着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宣传牌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程序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3
乌海市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为促进市林长制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 力,根据乌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市林长制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协调服务、联系会商、督查问效,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协同联动、运行高效的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市林长制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office365怎么登陆_365视频直播_365bet网址是多少、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统计局,乌海气象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已在《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中明确。
三、协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建立林长制工作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应采取定期通报、文件抄送、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和事项,及时告知和反馈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联系会商。根据工作任务,由市林长制办公室或有关单位提出,按程序报批后,适时召开会议,对林长制工作事项进行联系会商,通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市林长制协作单位和各区在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商达成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明确,按职责分工抓落实,市林长制办公室做好落实情况跟踪。
(三)协调服务。各成员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积极担当作为,在林长制工作推进中,结合自身职能,提前介入、及时指导、靠前服务。要加强合作联动,协调解决推行林长制过程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督查问效。结合林长制督查和考核制度,对推行林长制相关工作进行跟踪问效、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确保部门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附件4
乌海市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为规范林长制督查督办工作,确保林长制各项任务目标按时完成,根据乌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主体及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督查,根据督查主体不同可分为:
(一)市级林长督查。由市级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同志负责,对全市林长制任务实施情况、各级林长及市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开展。
(二)市林长制办公室督查。由市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主要对市级林长批办事项、各区林长制工作进行督查。
(三)市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由市林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应部门推行林长制和落实部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二、督查内容
督查内容主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市级林长会议、林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自治区总林长、市级林长、副林长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情况;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保护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全市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等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具体如下:
(一)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林长体系建立情况,林长设置情况,林长制办公室设置及护林员是否按要求如期配置到位;林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制度、部门协作制度等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林长制主要任务实施情况。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督保护管理、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修复、林业草原湿地综合改革、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测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四)整改落实情况。市林长制办公室以及各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等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履职尽责情况。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林长、护林员是否按要求履职,是否按职责分工抓好群众反映、媒体曝光、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三、督查方式
(一)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形式开展,也可通过组织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四、督查程序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方案。根据督查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督查的重点内容、督查组人员组成等,将督查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二)组织实施。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的除外),告知督查事项、时间及要求等。在市林长制办公室统筹下,组成工作组,根据督查工作方案,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工作。
(三)形成报告。工作组督查任务结束后,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向市林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
(四)结果反馈。督查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或实地督查人员应及时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发现问题,必要时可下达整改建议书(意见书)。
(五)整改落实。督促督查对象按照整改建议书(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督查单位可适时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末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必要时约谈有关负责同志。
(六)建立台账。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相关的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情况报告等资料归档。
五、结果应用
市林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5
乌海市林长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责任,确保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市级林长、副林长,以及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林长巡查,是通过现地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对责任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四条 市、区两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查工作的服务保障。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林长巡查相关工作由区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长巡查可采取集中巡查和日常巡查两种方式。集中巡查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期工作需要,由市、区林长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域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可根据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
第六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林长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首次《资源清单》内容为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森林面积和蓄积、森林覆盖率、天然林和人工林面积、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草原面积及植被盖度、草原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和生态保护补奖面积,湿地面积及湿地保护率,可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及治理率,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等。相关数据为最新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调查数据或年度更新档案数据。之后,《资源清单》内容除列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之外,还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沙漠生态建设、经营培育、保护修复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沙化土地变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清理整治情况等。原则上《资源清单》每年度提供一次,其他情况下按要求适时提供。
《提示单》是指因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提醒告知相关林长及时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查力度。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1次;区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长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情况;
(二)责任区域内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中央、自治区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督查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和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森林草原湿地沙漠事项整改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保护管理情况,森林草原防火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情况,涉林涉草和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造林种草绿化、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修复治理、森林草原沙漠产业发展、林草领域改革等情况,退化林分修复、退化草原修复、森林抚育等林草质量提升情况;
(六)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林(草)长、护林员、草管员)履职情况;
(七)其它涉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的情况。
第九条 林长巡查前,同级林长制办公室要制定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依据、巡查目的、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人员组成、巡查记录等。
第十条 林长巡查结束后,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实行销号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查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查、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长履职尽责的典型经验、有效举措及取得成效。
第十四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林长巡查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方案或细则。